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https://gzw.cnbz.gov.cn/public/content/22369324
巴市国资发〔2022〕2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员工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用工制度,有效规范企业人员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深入实施市属国企改革攻坚 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巴委办字〔2021〕41号)《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巴委办〔2021〕19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独资、控股企业新进员工招聘。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总额以内招聘员工。
第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市属国有企业新进员工,除定向引进和市场化选聘的高层次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及其他特殊用工外,其余新进人员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市场化招聘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总量控制、按需用人、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编制管理
第六条 实行员工编制总额管理,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员工编制总额由市国资委根据其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 一级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编制总额内的内部动态调整机制,确因转型发展需要调整员工编制的,应向市国资委报批,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二)上年度、上季度有关企业营业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等经济运行指标运行情况;
(三)其他市(州)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四)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除管理人员外,一般不得跨一级企业交流任职。
第九条 一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员工情况,包括编制核定情况、实有人数、空缺职数、年度人员增减数量等内容,同时附员工详细信息名册。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
第十条 一级企业应制定员工招聘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员工招聘工作,未制定员工招聘管理制度的企业不能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二)集团总部员工一般应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子企业员工一般应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由一级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四川省国资委网、巴中市国资委网、巴中人才网、企业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等单一或组合方式进行,根据岗位要求进行技能测试。
(五)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 1:1 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
(六)考察。体检合格的,进入综合考察环节。
(七)聘用及公示。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并无异议后,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八)备案。招聘结果由一级企业在三十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紧缺、急需专业和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由一级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在招聘公告中设定考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从招聘落选人员中按与招聘计划数 1:1 的比例储备,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储备人才可通过体检、考察、公示后聘用。
第四章 回避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企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到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等关键岗位。
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其他应当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编制总额管理和员工招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一级企业对所属各级企业的编制总额管理、招聘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党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规处理。
(一)在申请增加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员工编制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从严控制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编制外用工。编制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事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各企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