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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21 15:30

                                                           政策解读:http://gzw.cnbz.gov.cn/public/content/22145126

巴市国资发〔202228

 

各市属国有企业: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715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监管企业审计工作,督促监管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高效运转、国企改革有序推进、经营管理降本增效、企业发展健康持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四条  市国资委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国资委产权科(稽核办)市国资委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在市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强配优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能力。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市国资委各职能部门、各监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做到廉洁审计、文明审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兼任财务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国资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讨论通过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审计整改等情况的报告;

(三)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市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经纪律和市国资委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

(四)对监管企业法人治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以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经营绩效等进行审计;

(六)对监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特别是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

(七)对监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重大投资及并购、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进行审计;

(八)对监管企业的境外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国有资本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完成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关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依法依规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市国资委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落实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采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绩效评价、政策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创新审计组织模式,整合审计力量,提升审计效能。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整改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开展内部审计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内部审计委员会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二)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三)组建审计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内部审计工作在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前提下,市国资委其他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

(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若被审计对象拒绝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应当 注明原因和日期。

(六)开展现场审计。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现场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说明恰当、结论明确,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八)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被审计对象不按规定和要求或无理拒绝签字的除外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九)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签批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案件线索等,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十)审计报告调整与复核。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后,及时报送审计组组长复核。

(十一)出具审计报告。市国资委对复核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十二)送达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监管企业针对管理中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评价工作重要内容,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考核、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市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开展情况作为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监管企业设立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前置研究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将董事会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职写入公司章程,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直接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计法律法规宣传、业务培训、交流调研、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对所属子企业应当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实施重点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企业董事会或授权机构报告,并及时报告派驻企业纪检监察组、市国资委,各级子企业开展内发现的相应问题应向上一级企业层层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需将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报告、移送处理书、问题整改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备案。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内部审计的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归档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市国资委对审计事项的批复,经批准的审计任务文件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取证、证明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借须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出借手续,限期归还。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岗位时,应当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市国资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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