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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10 10:33 来源: 巴中市国资委

                                          政策解读:http://gzw.cnbz.gov.cn/public/content/21853231

巴市国资20228

各市属国有企业:

    《巴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度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按照该办法实施。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126


巴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规定,参照《四川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委、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包括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不含职董事、外部董事)、经理层成员(不含市场化选聘人员)其他需要列入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制度。

    (三)坚持效益导向,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根据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生产效益情况,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只设奖励年薪,无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所在企业功能性质和资产规模确定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按《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委发〔20165号)和《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巴府办发〔2019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正职(含享受正职待遇人员)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负责人副职的基本年薪系数,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责任,在0.60.9之间拉开差距,按平均不超过0.8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在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总额内(平均系数不超过0.8主要负责人0.70.9之间合理拉开企业其他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其中: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可以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在0.8及以上的不超过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的50%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国资委按0.7的系数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总额。

    企业纪委书记、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基本年薪基数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基本年薪基数确定后,再调整清算。绩效年薪按不超过上年度考核确认绩效年薪基数50%以内按月预发,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后,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预发金额超过当年核定年薪的,从下一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中扣回。

    预发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考核年份企业成本。清算后补发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清算企业管理费用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支付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奖励薪酬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得领取第二个年度的绩效年薪或奖励薪酬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对没有规定任期或有任期没经考核的企业负责人,也不得核发其任期激励收入。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部门事故认定结论和《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巴中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奖惩规定,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亦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同时,也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职务变动到下属企业或调到其他子企业的,以及从企业内部提拔为企业负责人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新岗位确定薪酬。

    因工作需要调入企业任职的,其工资关系自任免机关下发任职通知次月起执行,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的月份计算其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因组织原因导致工资关系介绍信未及时转入企业的,仍以工资关系确定的转入月份作为负责人起薪的依据,但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前,可由企业按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进行补差。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核算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实际岗位工作月数核算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资委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薪酬方案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列分类科目,分负责人姓名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巴中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以及公务交通补贴,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管理、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在本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薪酬和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等福利性收入以及其他形式从企业获得的报酬。中央对具体披露方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按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企业,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其薪酬。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企业,由董事会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进行确定。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及薪酬兑现情况于清算兑现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增加透明度。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相关材料一并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建立职工收入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委、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报告国资委。主要内容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债务情况、人员现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等。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巴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巴市国资〔201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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