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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24 11:16 来源: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市国资委

                                                           政策解读:http://gzw.cnbz.gov.cn/public/content/19720051

巴国资202054

各市属国有企业:

《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稽查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0724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85

 

 

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稽查工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独资、控股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巴中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市国资委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开展的稽查和审核等活动。

第五条 稽查工作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稽查内容

(一)企业占有、使用、处置和运营管理国有资产情况;

(二)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执行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考核分配、履职待遇、改革发展等各项国资监管制度情况;

(四)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等情况;

(五)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六)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披露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稽查;

(七)其他各类监督渠道提供的线索或披露问题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稽查方式分为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

(一)常规稽查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定期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是指按上级机关要求、有关部门提请及市国资委安排的专项工作开展的稽查。

第八条 稽查方法

稽查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国资委独立实施,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也可由市国资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主要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稽查企业或个人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查阅被稽查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被稽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

(三)进入被稽查企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等了解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经有关机关和部门批准或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其他方法。

第九条 稽查程序

(一)授权开展稽查。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任务经批准后方能组织开展。

(二)制定稽查方案。根据稽查任务轻重及特性,制定稽查方案,明确稽查内容、稽查重点、稽查方式、稽查人员等。

(三)下达稽查通知。稽查时向被稽查企业出示稽查通知,告知稽查事项、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料,对预先告知有碍稽查任务顺利开展的除外。

(四)组织开展稽查。按照经批准的稽查方案制作工作底稿、记录稽查事实、归集相关资料。

(五)出具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应及时出具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出具前,应当与被稽查企业或相关人员见面。 

(六)归集文件档案。稽查工作结束后,归集整理与稽查任务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形成稽查事项专卷,归档保管。

 

第四章  报告及运用

 

第十条 稽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稽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稽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认定被稽查企业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

(四)对稽查结果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稽查结果,提出对被稽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被稽查企业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对稽查后认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责成市属国有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同意后执行。对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相应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稽查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干部考核及任免、相关人员履职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十三 市国资委产权科(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稽查工作,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 稽查人员应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坚持原则,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十五 稽查工作人员不得影响被稽查企业的正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企业有义务配合、协助稽查工作人员开展稽查被稽查企业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 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稽查义务;

(四)泄露工作秘密,向被稽查对象泄露稽查相关信息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实情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财物;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  稽查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各区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十九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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