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热点关注

首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有“法”可依

来源:巴中日报阅读:发布时间:2023-06-08 16:26字体【  

5月29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我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规范了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程序及评定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在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宣教作用上,《实施细则》提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指导其保护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通过开设网站或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等,参与设施保护、讲解宣讲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批准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